随着法律的细化,意外伤害引发的赔偿中,赔偿依据和计算方式都有标准,不易引起争议。容易引起争议的,其实是陪护费、误工费等,因为涉及的收入证明等证据要求较高,难以被多方认可,因而成为诉至的焦点。那么,如果不能提供陪护人员的收入证明,法院会怎么判呢?一起来看一起案例吧。 2020年7月26日中午,年近七旬的韩老太在城阳区东流亭公交车站乘坐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的929路公交车,在乘车过程中因当值司机紧急刹车,导致韩老太不慎摔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其主要诊断为胸椎骨折T12。韩老太在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住院23天,出院后,根据医嘱进行了门诊复诊,先后花费医疗费共计四万五千余元。韩老太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其子肖某某进行陪护。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庭。 争议的焦点在于韩老太的护理费。韩老太主张护理费接近一万九千元。城阳巴士公司则认为,护理费应该有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相应的证据支持。城阳巴士还认为,韩老太主张的五十元一天的营养费没有依据。 而对于儿子的收入状况,韩老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关于营养费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确有实际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韩老太乘坐城阳巴士公司的公交车,双方间形成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城阳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韩老太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韩老太在乘车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城阳巴士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韩老太主张的护理费及营养费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护理费,因韩老太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陪护人员的收入状况,结合本案的鉴定意见,法院按照201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的标准计算支持80天的护理费。对于营养费,因韩老太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出了营养费,故对其主张的营养费依法不予支持。韩老太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其依据的标准和计算数额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城阳巴士有限公司赔偿韩老太经济损失一十六万余元。 如果不能提供陪护人员的收入证据,法院就会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选择一定比例确定护理费数额。而营养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法院就不会支持。 其实,在类似案件中,乘客索赔的项目基本上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的数额,包括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根据伤者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编辑:董楠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