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 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安徽、重庆、云南等地进行调研, 听取意见; 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交换意见, 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 月2 日召开会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 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2 月15 日, 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 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广告法(修订草案) 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二条中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单位提出, 这一条实际上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现在的写法不够严谨; 有的建议删除“承担费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修改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适用本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