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
抚养方式如何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的约定等抚养时限轮流抚养的期限、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抚养费用的承担可以约定抚养期间抚养费由谁承担;还可以约定由于特殊情况,一方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为抚养时,依时间长短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探视权的行使约定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做出约定联系方式的约定对双方的联系方式、方法等做出约定,保持一定的联系和沟通,打消彼此的顾虑双方与子女的感情审查双方争养子女的目的与动机;有无对子女虐待、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等行为;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会征询、参考子女对轮流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意见双方的抚养教育能力一看经济能力,即父母可以承受子女的生活、学习的支出;二看管教能力,即父母可以照料子女生活、指导子女学习等双方的居住条件双方居住位置不应距离太远,否则不便于探视,尤其是对于已入托、入学的子女不宜经常变换学习环境。双方的真实意愿重点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一方用威胁、欺骗等手段使对方达成协议的,法院不会准许轮流抚养协议的主要内容法院对轮流抚养协议的审查要点律师解读 1.轮流抚养的优点突出。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轮流抚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又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2.轮流抚养的缺点明显。一是这种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程度低;二是如果居住地点持续频繁变化,对孩子可能形成一种负担;三是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会无所适从,往往会混淆孩子的生活观;四是个别父母以此为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变相减少了对子女的经济供养责任。3.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要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4.哺乳期的婴儿不宜轮流抚养。婴儿需母亲乳哺抚育,而且母亲一般对婴儿能够悉心照料,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对子女发育成长更为有利。因此,一般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应严格按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对于已过哺乳期的婴儿抚养,双方可以协商,但从婴幼儿心理、生活特点考虑,母亲应更多地抚养。5.轮流抚养协议可以变更。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轮流抚养子女协议过程中,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协议。但是,如果原协议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定的,在该协议未变更、未被撤销前,双方仍应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若因出现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实影响了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