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按表决权计算多数,即按照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于每年月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如遇以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一)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若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