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种标准可以叫做“文化价值的标准”。所谓文化价值即是真与美的价值。按照这种标准,文化价值愈高的事物愈重要。我们写思想史、文学史或美术史的时候,详于灼见的思想而略于妄诞的思想,详于精粹的作品而略于恶劣的作品(除了用作形式的例示外),至少有大部分理由是依据这标准。假如只用“新异性的标准”,则灼见的思想和妄诞的思想,精粹的作品和恶劣的作品,可以有同等的新异性,也即可以有同等的重要性,而史家无理由为之轩轻。但事实并不如此。文化价值的观念,每随时代而改变,故此这标准也每随时代而改变。有些关于文化价值的比较判断(如有些哲学见解的真妄,有些艺术作品的高下),至今还不能有定论,史家于此可有见仁见智之异。
第五种标准可以叫做“训诲功用的标准”。所谓训诲功用有两种意义:一是完善的模范;二是成败得失的鉴戒。按照这标准,训诲功用愈大的史事愈重要。旧日史家大抵以此标准为主要的标准。近代史家的趋势,是在理论上要把这标准放弃。虽然在事实上未必能彻底做到。依作者的意见,这标准在史学里是要被放弃的。所以要放弃它,不是因为历史不能有训诲的功用,也不是因为历史的训诲功用无注意的价值,而是因为学术分工的需要。例如历史中的战事对于战略与战术的教训,可属于军事学的范围。历史人物之成功与失败的教训,可属于应用社会学中的“领袖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