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不去定义伦理考虑的精确含义,但将谈谈伦理观念(the notion of ethical)获得了什么含义。该观念的含糊性并没有什么害处。事实上倒是道德这一特殊体系本身需要确定的边界(例如,在明确“道德的”和“非道德的”这两个词的词义时)。它是其特殊预设的函项(a function)。没有这些预设,我们可以承认一系列考虑都属于伦理观念,我们也能明白为什么难以清楚地界定这个系列的范围。
义务(obligation)概念便是这一范围中的一个。有相当不同的通常算作义务的考虑,我将在下文(第10章)阐述为什么应该如此。有一类平常的义务便是你可将自己置于其[约束]之下的义务,特别是做出承诺[而形成的义务]。还有责任(duty)概念。今天该词最常见的用法狭义地与制度相关,例如存在责任清单或责任手册。除此之外,责任还典型地与源自人的“身份”(station)的角色、地位和关系密切相关,如布拉德雷(Bradley)一篇著名文章的标题所称的。[7]就工作责任而言,工作可能是自愿获得的,但一般的责任,大多数不同于承诺的义务,则不是自愿获得的。
在康德和受其影响的人们的思想中,一切真正的道德考虑最终和在深层次都奠基于行为者的意志。我不能仅由我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而要求以特定的方式行动——例如我是特定一个人的孩子,如果这项要求是道德的要求,而并不仅仅反映一种心理压迫或社会和法律制裁。道德地行动就是自主地行动,而不是迫于社会压力的结果。这便反映了道德子系统的某些典型关怀。与其相反,人可以仅因为其身份和社会地位而处于这类要求之下,这在每个社会都是可发现的伦理思想,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是这样。西方社会有些人现在不愿接受这类考虑了,但在过去几乎为每个人所接受,这类要求也没有必要先经过理性检验,再被放弃或者被转变成自愿的承诺。这类要求和道德的其他独特特征一样,与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它代表着一种伦理过程的理解,在法律关系的世界中,便是梅因(Maine)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它也对应着进入伦理关系之中的自我观念(conception of self)的改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