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废弃了一般的力量,使研究工作致力于明确在观察的变化之间事物相互的关系,这时候自然科学才开始不断地前进。例如,通常把电、光或热当作是一种力量,用来说明某一特殊的事件,如用电力来解释随带雷电的风暴,这种情况仍然存在。科学家们自己有时也用类似的字句谈话。但是在他们这种情况之下,这些一般的名词乃是一种缩写的表达方式。它们代表观察到的事实之间的一致关系;它们并不标志着在所发生的事情背后还另有什么产生它的东西。如果我们以闪电和电为例,富兰克林把前者当作是属于电力之类的东西,于是他把它和它以前所脱离开来的东西又联系起来了,而关于这些东西的知识又可以用来实际对付这些东西。但是电并不是一种解释性的力量;说闪电是一种电的现象的知识只是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解决。
如果我们用自然科学使用这种方法时那些没有什么好结果的情况来比拟说明当前社会“科学”的情况而说服力还不够强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用这种研究方法实际产生的偏向来予以证明。当实际上只有一些一般空泛的字眼来掩饰着缺乏理解的情况时,便容易存在着一种对理解的幻觉。社会观念仍然被保留在闪烁其词的概括领域之中。意见与知识有所不同,容易发生分歧。既然把原因看成是产生事物的工具或媒介,那么不知道它发生的条件,就不会有一种控制它的方法使某些东西产生,防止不需要的东西产生。当人们知道了某种摩擦生火的方法时,他们至少就控制着一种手段,需要火时,他们就钻木取火。而且无疑地,对于原因性的条件愈熟悉,就愈增加了人们当需要时取火的实际能力,并用它来达到更多的目的。这个原则也可以用来说明社会理论与社会行动的关系。